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17:26信息来源:市审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审计局文件


淮审综〔2018〕51号


关于印发《淮南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审计局,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局):

《淮南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经第167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7日

 

 

 

 

 

 

 

 


 

淮南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保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进行数据统计,以反映审计工作成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中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为各级领导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审计局负责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工作,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审计统计工作。

第四条 县区审计机关应当设置统计专职机构或专职岗位,市局所属业务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审计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应安排人员接替,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告知市局综合法规科。

第五条 统计数据填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审计项目牵头科室(审计组)负责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审计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业务部门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账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发现统计数据的填报或者来源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实、更正。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规范统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应于本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正式印发后30日内,在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内建立项目计划并分解到各部门。

(二)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月建立机关台账,重新建立并分解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无特殊情况,各部门跨年度实施的审计项目统计台账应在3月底前全部填报完成。

(四)审计项目计划与统计台账应保持总体一致,计划内项目应全部进入统计台账。计划外实施的价款审计进入台账前要严格把关,已进入台账的应适时调增审计计划。

第七条 建立统计台账按时录入机制和补充完善机制。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统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下发后10日内填报审计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中每项指标都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文书中的内容,特别是应填入违规金额的问题资金,不得填入管理不规范金额或填为非金额计量问题,淡化审计成果,弱化审计整改。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发出90日后,统计人员应及时了解审计决定、建议的执行和采纳情况,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结果等反馈材料及时补填台账,每年10月份之前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完成补填。

第八条 建立审计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制度和通报制度。

各县区审计局每月生成本部门统计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市局综合法规科。市局综合法规科汇总全市统计数据后,于当月25日上报省厅。各单位应严格遵循上报时间,遇有节假日应酌情提前上报,不得顺延。

市局综合法规科按月度和年度通报各单位上报情况和审计成效。

第九条 审计统计报表实行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3月底前,审计机关将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各部门审计统计台账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的保管,及时做好备份工作,保证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各环节的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关于依法统计的部署和要求,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审计机关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统计人员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责任人应进一步提高统计责任意识,确保本部门数据填报真实准确、数据使用依法合规。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不得拒绝、阻碍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统计工作质量采取集中检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审计统计工作职责的;

(三)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四)未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五)违规公布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所述情形外,审计机关统计管理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

(一)未贯彻落实审计统计工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二)未督促及时填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检查和对违法行为查处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审计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当年目标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