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审计局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审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财政审计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审计专项资金收支活动。上级安排的审计专项资金按上级审计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第二章 审计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计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审计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
第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审计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对审计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审计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审计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审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审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四章 审计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本局依据绩效目标有选择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价。对达到50万元以上的审计项目资金,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审计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审计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审计专项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审计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