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反映的“结算审核不实”问题同造价咨询企业“3%的综合误差率”的相关探讨

发布日期:2024-08-23 17:50 作者:陈杰 来源:寿县审计局 【字体: 阅读:

政府投资项目的价款结算是国家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工程建设领域方面审计时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板块,审计过程中经常会发现部分项目存在价款结算审核不实,多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而被审计单位往往反馈,结算不实金额按照行业规定未超过3%的综合误差率,不应作为问题反馈。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非工程专业的审计人员一时也难以认定,现就此类相关问题做出如下剖析。

一是概念不同。“3%的综合误差率”是来自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9.3.4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不认可,并未在成果文件的签署页上签字并盖章的,相同口径下,同一成果文件,竣工结算审查结果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的规定。该条款强调了相同口径,同一成果文件,也就是说,针对相同的造价成果文件,在相同的编制依据、工程施工质量条件下,因不同造价咨询单位或人员对清单组价的认识理解不同、部分费率的取定不同、工程量计算误差等,而产生的综合误差。而国家审计机关是通过勘察现场施工质量、核实工程量,对照价款结算审核结果,依法依规指出因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量多计或重复计取,组价错误等原因,造成价款结算不实、多计工程价款等事实存在的问题,同前面所说的“3%综合误差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是职责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及《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的规定,审计机关是依法独立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接受建设相关方的委托,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以审计机关所反馈的价款结算不实的问题不等同于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结算工作,因此不适用于“3%综合误差率”的规定。

三是审查的范围不同。审计机关往往采取抽查审核方式,重点对未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结算中高估冒算等损害国家公共资金安全的问题进行以点带面的反映,而不是代替政府方建设单位对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核,报告中反馈的问题金额也不是完整的价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金额。因此单从揭示的问题的范围来说,同样也不适用“3%综合误差率”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