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法”定性“小”工程涉嫌违法转包

发布日期:2023-03-14 15:29 作者:直属局 占闪兰 来源:市审计局 【字体: 阅读:

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大政小策,最终都要通过乡镇落实落地。我局承担的某乡镇经济责任审计,经审前调查发现,该镇专项资金类别多、资金总量大但具体项目资金规模较小。因此,审计组通过数据比对分析,确定抽查民生项目“农村改厕”工程,沿着“项目--政策--资金--效益”主线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数据筛选“现”疑点。审计期间,经对财务数据筛选统计,该乡镇改厕资金支出合计近200万元,其中:2020年改厕单笔资金支出最高87万元(2019年实施),故审计组调取支付该笔资金的凭证,发现凭证附件所附镇集体研究决定支付山东A公司改厕工程款与实际收款单位安徽B公司不一致。且了解到镇农村厕所改造施工安装工程从县项目库入库企业中选定山东A公司,山东A公司(中标企业)与镇政府签订项目施工安装合同,山东A公司与安徽B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由安徽B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安装及款项结算事宜。延伸调查县市场监管局、镇财务人员,该公司于2018年新设成立的独立法人,镇财务人员依据申请拨付单与授权委托书支付工程款,未认真查看集体研究记录,导致实际收款单位与集体研究决定收款单位不一致的后果。审计组成员小Z脑中初现“除财务人员支付工程款存在人为疏忽外,工程招标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嫌疑?”

多方查证“核”疑点。首先,小Z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具体条款,从法规层面初步界定转包需符合两个要件: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且工程总价款全部转向转承包人。其次,审计组立即召开小组研究讨论会,对已研究的法规条款、中标文件、合同和财务等资料进一步研究,一致认为该改厕工程虽然技术含量低、工程量小,但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要予以揭示。最后,小Z通过外调,形成证据闭环。经与安徽B公司法人现场谈话了解,该公司与山东A公司采取“从山东A公司以低于市场价采购三格化粪池,然后该公司按照中标价格(含现场施工费用)与镇政府结算”的方式进行合作且山东A公司未经镇政府同意(无安装施工三方协议),私自与安徽B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从而导致镇改厕工程全部建设任务转给安徽B公司,满足“违法转包”的两个认定条件且缺少必要的形式要件。

依据法规“定”疑点。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关于启用S县2017-2020年度农村厕所改造化粪池供货企业定点库的通知》中“施工安装任务可由采购人与选定的入库企业协商落实,可一并委托入库企业负责,也可由采购人依法依规自行选定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对该镇2019年实施的“农村改厕”工程存在的问题定性为“对中标企业缺乏监管,导致项目被擅自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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