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资项目超概原由及解决对策
审计发现政府性投资项目超概现象较普遍,超概问题较严重,项目超概不仅影响政府决策和资金安排,而且直接造成项目投资失控,严重拖延项目建设进程,而超概现象折射的原因也亟需引起重视。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立项缺调研; 二是项目设计缺约束;三是项目实施缺规范。即:概算执行及调整不规范、招投标工作不规范、合同签订不规范、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不规范;四是项目监管缺力度。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屡屡发生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即“三超”现象)的情况,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一是科学谋划项目,做实前期工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以科学的规划和周密的计划为指引,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第三季度从项目库中选出下一年度拟建项目,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提前开展勘察、设计、环评、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同时建设单位要从实际需要、功能定位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严格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安排、量力而为的原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要实行集体决策并积极引入专家论证机制,充分发挥咨询、设计、监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二是严格审查概算,做到限额设计。将概算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计划控制额,不得随意突破。严格控制设计质量,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对于设计变更的数量和金额比例做出具体约束。
三是规范建设程序,做强过程控制。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招投标,加强暂定价管理。加强合同和变更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同时,强化跟踪审计,严格资金计划,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投资绩效。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做好协同发力。发改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查关,加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审批检查;财政部门严把资金使用关,对超概项目在概算调整前或政府有明确意见之前,停止拨付资金;建设管理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质量、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加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把竣工决算审核关,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屡屡发生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即“三超”现象)的情况,提出以下审计建议:
一是科学谋划项目,做实前期工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以科学的规划和周密的计划为指引,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第三季度从项目库中选出下一年度拟建项目,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提前开展勘察、设计、环评、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同时建设单位要从实际需要、功能定位等方面进行科学论证,严格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安排、量力而为的原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要实行集体决策并积极引入专家论证机制,充分发挥咨询、设计、监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二是严格审查概算,做到限额设计。将概算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计划控制额,不得随意突破。严格控制设计质量,加强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对于设计变更的数量和金额比例做出具体约束。
三是规范建设程序,做强过程控制。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招投标,加强暂定价管理。加强合同和变更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同时,强化跟踪审计,严格资金计划,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投资绩效。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做好协同发力。发改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查关,加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审批检查;财政部门严把资金使用关,对超概项目在概算调整前或政府有明确意见之前,停止拨付资金;建设管理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质量、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加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把竣工决算审核关,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