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纪检监察和审计协同共享工作机制实现监督资源整合

发布日期:2020-03-03 16:13 作者:综合法规科 周楠 来源:市审计局 【字体: 阅读:

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作为独立的机构和部门分别开展工作,其工作性质、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各有不同,而两者在监督的客体、监督的内容和目的方面又存在关联性和一致性。完善纪检监察和审计协同共享工作机制,有利于互补优势、共享成果、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提升监督效能。目前,在多数地方,纪检监察与审计只实现了“单向共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审计部门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审计部门共向纪委监委抄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出具审计移送书移送审计线索已成常态化。很多地方同时还会抽调业务骨干参与巡视巡察工作。与之相对应,纪检监察机关缺乏相应的巡察成果共享和人力支持的工作机制,协同共享工作机制目前仍是“跛脚”走路。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成果相互通报机制,使监督针对性更强。新时代对审计监督的内容、范围要求更加广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审计要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加大对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若审计机关能在审计前获得被审计单位巡察报告,就能更有针对性制定实施方案,缓解全面覆盖带来的人手不足压力,提升监督效能。

二是完善人员相互调配机制,使监督专业性更强。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前提下,在查处问题线索过程中,在人员调配方面可以优势互补,抽调骨干力量组成联合专案组集中办案,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将法纪、财经、计算机等专业技能运用到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完善整改相互协作机制,使监督实效性更强。审计部门可以将被审计单位对巡察整改落实及后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审计范围。由于审计部门更注重于发现问题,在推动问题整改方面和查处问题时采取的处理手段缺乏刚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强化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运用,加强约谈和问责,强化纪律约束。

分享到: